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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现利与卢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利,卢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803号原告王现利,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被告卢增杰,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原告王现利与被告卢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现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现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