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现利与卢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利,卢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803号原告王现利,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被告卢增杰,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原告王现利与被告卢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现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现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