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邹振青与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青,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金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初65号原告邹振青,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勇(特别授权),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2911。法定代表人李建才,局长。行政负责人张玮,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光(特别授权),重庆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金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金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62283395。负责人段吉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特别授权),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振青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第三人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金花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金花煤矿同意将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退回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由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发放给原告,故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振青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振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振青负担。审 判 长 蔡 文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