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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某犯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高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甲,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农民。经柳林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6月27日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辩护人董晓青、刘俊奎,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陈某甲诉被告人高某犯诽谤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晋112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陈某甲的意见,讯问上诉人高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家位于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桥则沟自然村的7间房屋被冯家沟村委拆除后,被告人高某自认为该拆迁系自诉人陈某甲所为。后到北京上访期间,在国家信访局附近见有人专门写材料,并称能将所写材料发到网上,其就将自己要反映的情况告知给对方,当场支付给此人130元钱,并嘱咐对方必须把事情弄好。2016年7月27日起,在搜狐网登载的将自诉人陈某甲列为被举报人,捏造自诉人掠夺强占、不赔不补、采用了凶狠残暴的暴力拆迁大面积掠夺老百姓的土地和房产的文章,即楼主“我想吃白菜”举报的标题为《山西省柳林县书记郝继平给村霸陈月福暴力强拆当保护伞》一文至公证时点击阅读量达到84891次、回复12条,该文举报人为高某(住址为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天涯论坛登载的将自诉人陈某甲列为被问责人,问责控告人为高某(住址为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楼主:黑眼睛明又亮,标题为《山西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书记陈月福为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捏造自诉人强拆的文章,点击量达7676次。同时还有其他网站登载相关文章均形成对自诉人的诽谤。其中,中华网中华论坛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霸陈月福控制政府暴力拆迁》,天涯杂谈飞到北极圈登载举报信,天涯米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书记陈月福为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华健新闻网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委书记郝继平隐匿指使村霸陈月福霸占土地暴力强拆搜刮民财》,新浪博客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书记陈月福为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等登载文章均存在捏造自诉人陈某甲暴力强拆之事。以上事实,有自诉人陈某甲提交,并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自诉人陈某甲身份证证明,自诉人主体身份。2、公证书证明,在搜狐网、天涯论坛登载诽谤自诉人的文章,以及点击量。其中,搜狐社区,楼主我想吃白菜,文章标题《山西省柳林县书记郝继平给村霸陈月福当保护伞力强拆》举报信,点击量84891次,评论12条;天涯的点击量为7676次,评论7条;楼主:黑眼睛明又亮,标题:《山西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书记陈月福为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3、柳林县孟门镇前冯家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拆除的高某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原合法的宅基地仍存在。4、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柳政办发(2017)18号文件证明,前冯家沟行政村更名李家塔行政村。5、前冯家沟村村委会2016年3月28日会议记录摘要证明,前冯家沟村委会决定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6、高某2016年5月份的信访材料证明,信访材料与网上举报材料的诽谤事实相符。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李家塔行政村下辖李家塔、前冯家沟、桥则沟三个自然村,本行政村只有一个高某。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承办的高某信访材料与网上举报材料基本一致。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高某合法的宅基地为桥则沟后沟,与王某1的房屋紧邻,2010年左右私自占用桥则沟学校地基,违法修建了7间平房,该7间平房已经由村委会决定拆除,并对高某进行安置。1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高某合法的宅基地为桥则沟后沟,与王某1的房屋紧邻,高某修建了七间平房不知道是否有审批手续。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左右在孟门镇政府遇到高某,高某说反映她的房屋被拆事件,而且扬言上网举报自诉人陈某甲等。后来在网上看到文章举报信。1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在孟门镇街上卖豆腐时,听到人们议论网上有高某举报陈某甲的事。1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他上网看到高某的举报信。14、《山西省柳林县书记郝继平给村霸陈月福暴力强拆当保护伞》一文证明,该文章的内容及文中存在捏造诽谤自诉人陈某甲的事实。15、被告人高某的告访材料证明,高某因拆迁进行过告访,其中,告访内容中涉及对自诉人的诽谤。16、其他网站登载相关文章均形成对自诉人的诽谤。其中,(1)中华网中华论坛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霸陈月福控制政府暴力拆迁》;(2)天涯杂谈飞到北极圈,举报信2016-07-2716:37:00;(3)天涯米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书记陈月福为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4)华建新闻网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委书记郝继平隐匿指使村霸陈月福霸占土地暴力强拆搜刮民财》;(5)新浪博客登载《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冯家沟村书记陈月福为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原判决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是我国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系书写并将材料上网散布之人,仍给他人提供素材,并花钱嘱咐将事情弄好,致使多家信息网络登载捏造有损自诉人陈某甲言论的文章被大量阅读点击,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也放任所发文章的任意传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远大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次数。故认定被告人高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人高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陈某甲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改判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高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时出示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甲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高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视频、音频等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不能证明高某的房屋系上诉人陈某甲组织人员拆除,故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关于上诉人陈某甲所提原判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改判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的幅度范围内对其所处的刑罚适当,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高某所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中,高某在一审庭审中供认其找人写材料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事实,与自诉人陈某甲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高某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康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