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07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胡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胡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4栋1005室。负责人:谭爱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龙,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胡卿,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胡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6136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306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21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3月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胡卿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2、于2017年2017年2月22日、7月24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8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胡卿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3月15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5、2017年8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知晓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652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胡卿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