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七月与方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七月,方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第999号原告:方七月,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红,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向东,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七月与被告方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七月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七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七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方七月负担。审 判 长 王呈长人民陪审员 郭丽娟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楷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