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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七月与方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七月,方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第999号原告:方七月,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红,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向东,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七月与被告方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七月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七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七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方七月负担。审 判 长  王呈长人民陪审员  郭丽娟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楷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