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树青与谷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青,谷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77号原告:黄树青,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谷双喜,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树青与被告谷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黄树青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树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树青负担。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