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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290号原告:刘宏伟,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矿区西街。法定代表人:徐志勤。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矿区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宏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刘宏伟负担。审判长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