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290号原告:刘宏伟,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矿区西街。法定代表人:徐志勤。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矿区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宏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刘宏伟负担。审判长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