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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新军与李忠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军,李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新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樊村镇常好村。被执行人:李忠安,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西北街路影西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军与被执行人李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忠安位于稷山县明鑫苑四号楼二单元二楼西门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