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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时俊与王永健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俊,王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时俊,男,汉族,靖煤公司社保中心职工,住靖煤公司北二区11号楼。被执行人王永健,男,汉族,靖煤公司大水头矿职工,住平川区煤校小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保证定期清偿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