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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德圣有限公司,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德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朱古石工业园20号C栋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8816Y。法定代表人:苏明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9号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442461426。法定代表人:严志雄。上诉人深圳市奥德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奥德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