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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雄与晏飞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顺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晏飞,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申请执行人张雄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刑初6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晏飞支付申请人14750.4元;二、承担执行费12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晏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张雄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刑初6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