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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胡某、郭某、陈某、王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胡某,郭某,陈某,王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1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住陕西省城固县桔园路(西环四路),组织机构代码:67154150-2。负责人王岚,系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城,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个人贷款作业中心资产保全。委托代理人梁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法律顾问。被告胡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郭某,女,汉族,住陕西省。系胡某的妻子。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王某,女,汉族,住陕西省。系陈某的妻子。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郭某、陈某、王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魏继儒人民陪审员  杨明康人民陪审员  杨仲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亚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