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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邵威、张淑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威,张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威,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芹,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邵威因与被申请人张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黑01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威申请再审称,一、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为邵威个人债务系认定事实错误;邵威在南岗区的住址已经被南岗区法院查封,其搬到道里区租房居住已两年,故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张淑芹未提交答复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邵威对其于2015年7月27日给张淑芹出具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邵威在该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出具借据后偿还张淑芹一万元。借据的出具、偿还过程均没有体现邵威是在履行职务,其在再审审查阶段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邵威在法定期间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邵威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