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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陈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负责人:李果,行长。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执行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渝仲字第7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15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金色池塘10-3-1的房屋。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房屋委托司法评估。经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屋评估价为87.62万元。本院将上述房屋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20%,即以70.096万元的价格委托京东网作为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竞买人XX(身份证号码:)以965960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现需将上述房屋过户给竞买人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15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桂馥大道2号金色池塘10-3-1的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陈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桂馥大道2号金色池塘10-3-1的房屋,以965960元的价格,过户给竞买人XX(身份证号码:)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吉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