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广州蓝钥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赵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蓝钥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赵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钥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1号1710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瑛,女,汉族,1950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广州蓝钥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蓝钥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并非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2.赵瑛出于恶意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本案并不存在侵权损害的后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瑛起诉的被告是广州蓝钥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其对两个被告均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至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广州蓝钥匙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