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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晓姝与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姝,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474号原告:于晓姝(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7********),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东,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雅惠,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附-106号-A606。原告于晓姝与被告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成功。经通知,原告亦未按要求重新提供被告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晓姝对被告山东航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