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月爱与王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月爱,王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674号原告:谭月爱,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王均,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住磁县。原告谭月爱与被告王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谭月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月爱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月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谭月爱负担。审判员 王永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