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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曲平与田耕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平,田耕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447号申请人:曲平,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田耕辛,男,58岁,汉族,现住农安县。曲平与田耕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冻结被申请人田耕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城郊分理处的工资账户存款20万元。并以曲平名下位于农安镇宝塔街西侧水利局住宅楼7单元301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被申请人田耕辛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城郊分理处的工资账户存款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曲平提供担保的位于农安镇宝塔街西侧水利局住宅楼7单元301室。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