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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甲臣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甲臣,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甲臣。委托代理人:李淑云。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张亚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卢甲臣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葫芦岛市仲裁委员会[2016]葫仲裁第15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卢甲臣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立案受理后依法中止了该案的执行,(2016)辽14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恢复执行本案。经协商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案件申请费4184元由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仲裁委员会[2016]葫仲裁第15号裁决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执行完毕。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罗东华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