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涂某某,成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中屯镇,捕前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曾于2002年2月1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曾于2013年7月2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涂某某,绰号:“大嘴巴”,男,汉族,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母享镇,捕前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曾于2013年8月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成某甲,女,汉族,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中屯镇,捕前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曾于2014年1月2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涂某某、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撤诉(2017)1、2、3号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成某甲、涂某某、成某某的指控。本院认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撤诉(2017)1、2、3号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成某甲、涂某某、成某某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李鑫鹏审判员 徐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柔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