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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傅勤海与荆门市五三方圆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勤海,荆门市五三方圆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193号原告:傅勤海,男,汉族。被告:荆门市五三方圆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勤海诉被告荆门市五三方圆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勤海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60元,减半收取,计币1180元,由原告傅勤海承担。审判员  李水连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时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