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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红发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红发杂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03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红发杂货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浦东路**号。经营者:苏健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红发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肖晓雪书 记 员 李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