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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石化江汉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与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石化江汉油田工程有限公司,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84号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许嫦容。被执行人: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26号1号5层。法定代表人:柏广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汉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1339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