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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450号申请人: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建为,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市天山北路正阳小区。被申请人: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大十字新世纪商住广场。被申请人: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住所新疆哈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文明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及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娜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