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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026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名义层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85054。法定代表人王宣,董事长。被告张明,男,1956年6月6日,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