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文邦、郭延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邦,郭延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徐文邦,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郭延朵,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邦与被执行人郭延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6894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8947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虽在审理中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但查封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先于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询问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