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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钟国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钟国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9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负责人:程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志,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钟国梁,男,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告钟国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