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姜楼镇卢集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姜楼镇卢集村村民委员会,赵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26号原告东阿县姜楼镇卢集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东阿县姜楼镇卢集村。法定代表人:赵一柱,主任。被告赵某,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姜楼镇卢集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某已交纳承包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姜楼镇卢集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广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