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王翠、杨宝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王翠,杨宝森,王成新,郑令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4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负责人:程谦,行长。被告:王翠,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杨宝森,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王成新,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郑令有,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王翠、杨宝森、王成新、郑令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翠、杨宝森、王成新、郑令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翠、杨宝森、王成新、郑令有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二、如被告王翠、杨宝森、王成新、郑令有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7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