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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与唐华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唐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安岳县思贤乡马家街3号。负责人李辉,主任。被执行人:唐华蓉,女,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与被执行人唐华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唐华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华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偿还借款59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唐华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唐华蓉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金融部门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华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9114.60元予以扣划,并于2017年7月26日支付给申请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9064.6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唐华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唐华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贤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