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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2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泽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志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六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2元、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30.5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