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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织金县鹏业永兴石灰岩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鹏业永兴石灰岩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763号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法定代表人:段家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织金县鹏业永兴石灰岩矿,住所地:织金县。代表人:高鹏,该矿投资人。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织金县鹏业永兴石灰岩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6元,减半收取计3653元,由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