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齐齐哈尔丰沃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粮食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丰沃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059号原告:重庆两江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华街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4720X。法定代表人:张继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08133P。法定代表人:张继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齐哈尔丰沃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克利镇互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MA18X8Q970。法定代表人:吴点霞。原告重庆两江粮食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丰沃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粮食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丰沃粮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粮食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丰沃粮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粮食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丰沃粮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30元,减半收取2816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粮食产业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江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