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立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立柯,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2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立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立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蔡立柯在永安市青水乡槐甫村槐林136号的废弃民房内开设赌场,每天固定出资1200元,利用“铜宝”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被告人蔡立柯自己负责摇宝和做宝吏,直至2017年6月8日22时许,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永安市青水乡槐甫村槐林136号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蔡立柯和其他涉赌人员7人,暂扣、收缴赌资人民币4770元,扣押赌具宝斗。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立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恢波、钟某1、钟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立柯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立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蔡立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立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立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暂扣、收缴赌资人民币477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宝斗1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丽蕙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