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皖南海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南京源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皖南海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南京源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4民初566号原告:皖南海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扬溪镇岭脚下。法定代表人:高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源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任立锁,总经理。原告皖南海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公司)与被告南京源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恒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源恒公司支付拖欠印刷图书的货款521205.44元,并承担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5日,海峰公司与源恒公司签订印刷产品承揽加工合同一份,约定海峰公司为源恒公司印制“小学生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50万册,价款51万元,货到三个月内付清全款。2010年6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印刷产品承揽加工合同一份,约定海峰公司为源恒公司印制“青少年课外阅读系列丛书”36万册,价款42.84万元,货到四个月内付清货款。合同生效后,海峰公司按约将印制的图书全部交付了源恒公司。但截止2015年7月30日,源恒公司还拖欠海峰公司货款521205.44元。后经多次催讨,源恒公司一直未给付。源恒公司未作答辩。海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印刷产品承揽加工合同2份、产品出库单1组、对账单及对账单回联各1份。源恒公司不到庭质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海峰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对海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海峰公司与源恒公司签订的印刷产品承揽加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海峰公司向源恒公司交付产品后,源恒公司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根据源恒公司盖章的对账单回联,应当确认截止2015年7月30日源恒公司尚欠海峰公司价款521205.44元。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源恒公司没有付清价款,已构成违约。海峰公司请求继续履行付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源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皖南海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21205.4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由南京源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