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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0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北京纳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北京纳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064号原告:胡一定,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北京纳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4号楼14层22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51424XX。法定代表人:李志清。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受理原告胡一定与被告北京纳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原告胡一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