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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洪其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其,北京旺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其,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北京旺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3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泥营村村委会西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刘兵,经理。马洪其与北京旺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宅木业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洪其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旺宅木业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伤残补助金455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938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9389元、工资19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旺宅木业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旺宅木业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旺宅木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马洪其申请执行标的1167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旺宅木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