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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鑫芳与徐志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芳,徐志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397号之一原告:周鑫芳,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雯婧,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慧,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周鑫芳与被告徐志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鑫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鑫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周鑫芳负担。审 判 长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佳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