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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保龙、吴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龙,吴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73��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保龙,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吴倩男,住河南省开封市回族顺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会超诉被执行人马保龙、吴倩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出1747号民事判决书中马保龙、吴倩男承担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李淑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