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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61李云青与李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青,李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秀萍。被执行人:李福生。申请执行人李云青与被执行人李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云青845**元;被告李福生赔偿原告李云青120**元,上述款项均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李云青的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李云青,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5);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李云青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云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因金额微小,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被执行人李福生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两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张贴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出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