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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特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谢迈洪、熊克武等申请彭利群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彭利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特85号申请人:谢迈洪,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熊克武,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谢建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周璐琼,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张贻秋,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唐科文,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周铁明,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利群,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与被申请人彭利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负担。审判长  周芳乐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