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蒋来生与蒋卫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来生,蒋卫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224号原告:蒋来生,男,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康,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卫生,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来生与被告蒋卫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来生负担。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符益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