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亮与扶余市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扶余市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898号原告韩亮,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市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亮诉被告扶余市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