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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一马路22号。代表人张琼,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江蓉,该委员会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向阳,该委员会副科长。被执行人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隆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87013U。法定代表人高红,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市卫计委”)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于2016年11月4日对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宜市卫公罚字[2016]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宜市卫公罚字[2016]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身俱乐部系被执行人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身俱乐部游泳池无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被执行人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宜昌市卫计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宜市卫公罚字[2016]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1日在《三峡晚报》登报公告向被执行人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送达。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宜昌市卫计委作出宜卫公催[2017]第0001号《催告书》,要求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5000元、加处罚款5000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5月17日在《三峡晚报》登报公告向被执行人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述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卫计委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宜市卫公罚字[2016]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宜市卫公罚字[2016]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宜昌康劲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处的罚没款5000元及加罚罚款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亮审判员 马 丽审判员 左 荷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税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