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977号原告:黄某,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陈某,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