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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7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977号原告:黄某,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陈某,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