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先芳与付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芳,付营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37号原告:王先芳,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付营才,男,汉族,现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芳与被告付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王先芳在诉状中所列被告付营才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付营才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王先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先芳对被告付营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