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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883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溪欣、李松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志勇,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勇借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娴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