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常尽峰、王丽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常尽峰,王丽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489号原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凤凰路1249号。法定代表人:曹红寿,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凡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常尽峰,男,汉族,1971年9月1日生,住襄城县。被告:王丽娜,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尽峰、王丽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