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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黎燕与和政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燕,和政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01行初17号原告:黎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系原告之女。被告:和政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马占祥,该局局长。原告黎燕诉被告和政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调解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黎燕撤诉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燕承担。审 判 长  冯小焱代理审判员  张小华代理审判员  孙广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包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