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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钱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钱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泰兴市某某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1708号原告:叶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斌(特别授权),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闻保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忠(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泰兴市某某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曹兵,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国(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泰兴市某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斌,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忠、第三人二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40366.40元。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20时20分,事故发生的地点,两车受损及原告叶某某受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即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苏M×××××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钱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原告经鉴定三期: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鉴定费72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钱某某垫付2522元,第三人二医院垫付12739.56元等要素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原告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是否要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2、原告的护理费;3、原告的误工费;4、原告的交通费;5、财物损失。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是否要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为保护受伤者的利益为目的所发生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均应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医疗部门如何救助伤者,作为事故的双方都没有能力干预,且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哪些属于医保内用药,哪些属于医保外用药,故保险公司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原告医疗费为31907.96元;2、关于原告的护理费。原告主张7200元(120元/天×60天)。被告保险公司对护理期限予以认可,护理费标准认可80元。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当前物价和生活水平及本地护工标准,本院酌定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3、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18000元(120元/天×150天)。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尚未成年,也未提供相关的误工资料。且其在法定举证期内及本院给予的举证宽限期内均未提供收入来源的证明,逾期后仅提交了泰兴市黄桥久崇天私房菜馆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为学徒工,月收入2500元,未能提交工资表等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十六周岁,属农村常住居民,已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故酌定其误工费为10500元(70元/天×150天);4、关于原告的交通费。原告主张12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认可500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情治疗、鉴定等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800元;5、关于原告的财物损失。原告主张2000元,其陈述事故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后遗失,但其提供了2015年购买发票,价格3200元/台。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两车损坏,新车价格3200元/台,结合该电动自行车的折旧等因素,酌定原告的财物损失为12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53727.96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赔偿原告28500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尚需赔偿18500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24507.9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赔偿。被告钱某某垫付的2522元扣除鉴定费720元、诉讼费400元后余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款中直接返还1402元。第三人二医院垫付12739.5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款中直接返还。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某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某某十条、某某十一条、某某十二条、某某十三条、某某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3007.96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向原告叶某某支付28866.40元;向被告钱某某支付1402元;向第三人泰兴市某某人民医院支付12739.5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钱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已从被告钱某某垫付款中直接扣除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某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贵龙人民陪审员  马薇薇人民陪审员  严胜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某某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某某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某某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某某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某某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某某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